海外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更便捷(2013)_西班牙生活_海外生活见闻_驿动之星
海外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更便捷
温州市侨办受理首批华侨回国定居业务
欧华报消息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使海外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手续更加便捷。国务院侨办副主任任启亮曾表示,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了居民身份证法和护照法在法律上的衔接问题,明确了不符合领取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华侨持有护照可以在国内证明身份。
据悉,《出境入境管理法》涉及华侨和外籍华人的调整主要有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批制度、华侨在国内凭本人护照证明身份以及为外籍华人提供入出境便利三个方面。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在法律上赋予了侨务部门对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权。
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曲云海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侨务部门是华侨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受理审核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能够较好地把握侨务政策,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审批程序,同时侨务部门在前期工作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着较好的工作基础。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因没有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办理事务碰到诸多不便,近些年华侨反映身份证件的问题较为集中和普遍。”中国国务院侨办副主任任启亮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华侨回国定居的才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护照法规定,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之前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华侨在国内应当以什么证件来证明身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了居民身份证法和护照法在法律上的衔接问题,明确了不符合领取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华侨持有护照可以在国内证明身份。
温州市侨办受理首批华侨回国定居业务
据温州日报报道,从10月21日起,温州市各县(市、区)侨办全面开始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据统计,21日一天温州市侨办共受理申请49件,当日通过审批的有2件,咨询有166件。
“真是想不到,早上提交申请,下午就通过审核了。”在法国经营超市的叶相钦接到通知后,掩饰不住喜悦,而在此之前,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没有三个月是办不下来的。
温州市是中国著名的侨乡,有50余万温州人分布在世界131个国家和地区,国内归侨侨眷近43万人;温州市有出国留学人员近4000人,分布在23个国家和地区。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调整了华侨在境内申请回国定居的审批部门,由之前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改为市侨办,并使审批手续更加便捷。此前,温州市侨办已于10月8日在文成县开始试点工作,受到了广大侨胞的好评。
据瓯海区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瓯海区有6.1万名左右在国外的华侨。他们大多数是在2003年之前出国的。由于常年在国外,而被注销了国内常住户口。当前,仅瓯海区,平均每年就有2500人要办理户口。
据介绍,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侨办窗口”,可以为瓯海区的华侨提供“一条龙”服务。这里除了“侨办窗口”外,还有公安、出入境等部门的审批窗口,只要前来办理的华侨资料准备齐全,当场就能完成申请,避免了华侨在侨办、公安、出入境等部门多头跑。从受理到制作定居证,流程办理时间需要42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与补充材料、材料寄送时间。
“虽然规定时间是42个工作日,但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华侨,我们实行了‘即办制’。”据温州市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只要在工作人员充足以及申请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他们会尽量在当天完成复核、审批,缩短申请人的办理时间。随着华侨回国定居业务的逐步开展,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他们将迎来办理业务的高峰期。
此外,该负责人也建议各县(市、区)侨办经办人员,若是申请人的资料齐全,尽量在当天将材料送到市侨办,提高办理的效率。同时,该负责人也提醒办理业务的华侨,在正式提交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本人在场。而且申请人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期间不得出境,出境的需重新办理。
准备材料看这里:
若无特殊情况,华侨需要提供7种材料:
- 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 填写《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 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提供复印件;
- 交验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 二张两寸正面免冠近照;
- 交验申请人拟定居地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 交验申请人的国内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或存款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如有特殊情况,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夫妻团聚的,应该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受的证明;出生在国外、在国外无人赡养、拟投靠国内子女的,应当提交国外出生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子女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承诺书、房屋权属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护照换发等原因无法提供在国外实际居住证明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五年内的出入境记录;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且出国前在国内有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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